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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有什麽?

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需要根據情況進行分析,如果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壹、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有什麽?

1、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登記或欠繳保險費的,社保機構有權處罰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未繳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能被采取強制措施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同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3、勞動者有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五條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隨時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有權請求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壹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壹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壹百壹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壹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幹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如今我國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要為員工繳納社保,至於實際繳納社保的基數,這就要根據單位的情況來確定了,但對於繳費的比例,法律方面有要求,可供單位自由選擇的余地不大。而要是單位不按照規定為員工購買社保,主要是在轉正之後才開始購買社保的,這些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此時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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