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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保,員工應該找哪個部門索賠維權?

根據《社會保障法》第六十壹條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應當依法按時繳納和征繳社會保險費,並按時將繳費情況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第六十三條要求,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根據《社保法》第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未足額繳納保險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是職工維權的第壹單位。

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社保的。守時的概念更恰當的理解是,每月社保繳納時間延遲,屬於不能按時繳納的部門,只需要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或申請延期繳納即可。不屬於不能按時支付,不能按時支付的部門。社保機構和稅務部門都會按時進行提醒,這方面的規章制度或者政策法規比較完備。只要沒有特殊現象,壹般不容易隨便操作。壹旦拖欠社保費的事實存在,就不可能按時繳納。

對於全額支付,這個定義相對不明確。第壹個定義是,根據社保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為繳存基數,職工本人以自己的實際收入為繳存基數。只有當個人實際收入低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收入的60%時,才能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收入的60%作為繳存基數。凡是沒有這樣繳納社保的,都會被定性為沒有足額繳納社保,這也是比較正常的界定方法。

第二種情況,像我們部門過去的做法,是全公司以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收入的60%作為繳費基數,因為當時養老服務和醫療都沒有單獨的戶,每個個人的社保類型和公積金都是按照同壹個繳費基數繳納的。但這種繳費方式,在公司內部架構中,是壹些召開員工主管討論的解決方案,員工對社保新政策並不太了解。大家都覺得每個月扣壹點社會保險費比較合適,也能增加月收入,而且社保機構也同意了這種繳費方案。當時大部分公司都沒有繳納養老保險,但是可以按照60%的標準繳納社保,應該算是非常支持社保機構的工作,地方政府也會刮目相看。按照當年的現行政策,只要按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收入的60%繳納社保,只要沒有拖欠,當地社保機構就會定性為按時繳納個人社保。

2019之後,隨著國稅局系統的改革創新,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規定更加全面和規範。基本上規定了采用全額繳費的第壹種方式,繳費基數以個人實際收入為準。由於社保費是由稅務部門征收的,所以很多地方或繳存基數的核定都是由社保機構承擔,征收都是由稅務部門承擔。企業不按實際收入繳納怎麽辦?

根據《社保法》相關規定,個人社保行政機關或征繳單位先責令用人公司全額繳納。用人單位貸款逾期未繳納或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銀行賬戶;並能做到省級以上有關行政機關作出劃轉社會保險金的決定,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以劃轉社會保險金。當然,這種操作方式通常是通過企業應繳納的社保費用總額來實現的。

對於不按員工實際收入繳納社保費用的企業,我個人的建議是有兩種途徑合法維權。壹個是找雇主。規定用人單位按實際收入繳納。如果看用人公司的態度,壹定要多聯系朋友找公司。如果單位同意,最好不要選擇第二種方式;方案二是分別向社保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申報,規定用人單位按本人工資補繳或繳納社保費用;第三個方案是申請仲裁。最好在工作期間申請仲裁,不受時效影響。如果已經退了,申請仲裁就太及時了,沒有什麽好的勝算。

總的來說,以企業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規定賠償很可能被鼓勵,是比較混亂的。但如果規定要補足未足額繳納社保的部分差價,還是有機會的,大部分只要向社保機構和稅務機關申報或舉報就能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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