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註:這是壹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為人個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註:所謂“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是指個人受賄數額接近該標準且已經達到該標準的80%以上,即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應當註意,對於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壹,檢察機關才立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但是溫馨提示妳壹下,行賄方達到以下標準即構成行賄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壹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建議妳還是不要采取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