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或司法解釋,法律文書可以直接引用的法院執行的法律依據1、《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定)第三編“執行程序”:除執行參與分配問題和執行當事人的變更與追加問題外,其余問題都有基本規定可查。2、《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定)第壹編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主要規定對抗拒執行、不協助執行行為的制裁措施。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之“執行程序”(1992年):是對民事訴訟法的細化,並規定了執行當事人的變更與追加問題。其中部分內容已經被修訂。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對以往規定的進壹步細化,並規定了多個債權人對壹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問題。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2021年):是對2021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的細化。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1年):執行實施工作中運用最多的法律依據之壹。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1年):這是關於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較為完備的規定。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幹規定》(2021年):對上壹司法解釋的修正。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幹規定》(2021年施行):對上二司法解釋的修正。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2021年):具體的執行措施依據。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的若幹規定(2021年):單項工作規定。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托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2021年):對上壹司法解釋的修正。(二)“法或法發”字號的文件,法律文書不宜直接引用13、人民銀行、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1980年):單項規定。14、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對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1996年):單項規定。15、最高院、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2021年):單項規定。16、最高院、國土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幹問題的通知》(2021年):單項規定。17、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證券委《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2021年):單項規定。18、最高院、人行《關於人民法院查詢和人民銀行協助查詢被執行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聯合通知》(2021年):單項規定。19、中政委、最高院《關於規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2021年):關於結案方式與標準的單項規定。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幹問題的規定》(2021年):單項規定2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幹規定》(2021年):關於執行工作要求的規定22、最高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2021年):單項規定。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24、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全市法院執行實施案件分權流程管理辦案指南》(2021年):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執行實施案件辦理的每壹步在程序(以及部分實體上)的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