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規定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目的使用個人信息,不得用於約定以外的目的,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
第四十二條:
規定信息使用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人提供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信用信息產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0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