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票據的原始憑證不能外借,經單位領導批準後可以復印。特殊情況下,原始憑證被上級主管機關或母公司調用,或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不屬於借貸性質。
會計檔案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後可以復制。原始憑證具有特殊性,經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後,方可復制。
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各單位保管的會計檔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提供查閱或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
擴展數據:
1.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原始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單位名稱和填制憑證的人員姓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接受證書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2、國外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必須加蓋填報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同時加蓋稅務部門或授權監制部門的專用章和填報人員的簽名或印章;從個人處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同時註明地址,必要時註明身份證號碼。
3.自制原始憑證(如入庫單、領料單等)必須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和經辦人簽字或蓋章。
4.需要填寫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和小寫金額必須壹致。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實物驗收單;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付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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