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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證書的有效證件有哪些?

單位的有效證件主要有:單位的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1,稅務登記證:

它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簽發的登記證明。

納稅人在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但按規定不需要出具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納稅人應當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稅務登記證正本,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它是中國社會經濟活動的通行證。Code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縮寫。它是全國每壹個依法登記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頒發的唯壹的、不可改變的代碼標識。

組織機構代碼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範圍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的唯壹的、不可變更的代碼標識,其作用相當於單位的身份證號碼。

3.營業執照:

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擴展數據:

國務院規定:

1,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識別系統

為充分發揮全國監督管理系統的整體效能,加強管理,國務院以1989號文件(國發(1989)75號),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施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識別制度。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1997),賦予中國人民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民間組織、企業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壹個唯壹的、不變的法定。

2.實施組織機構代碼制度是國務院的壹項重要決策。

1997年3月24日,李鵬同誌在國務院主持召開總理辦公會第143次會議,4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秘書處局以[1997]26號文件印發,會議決定如下事項:

1.國家技術監督局及時修訂完善了《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在1997再次發布;

2、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代表國務院起草關於加強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的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3、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工作;

4、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將使用IC卡。

《營業執照法》規定:

2013,14,65438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修改公司法,該法將於2014年3月28日起施行。

註冊公司註意:實繳制改為認繳制。

將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註冊資本認繳制,是新修訂公司法最突出的亮點。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的要求。

投資性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額的規定;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在公司章程中記載。這項改革有利於個人創業,促進我國信用體系的建立,推動資源配置方式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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