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人於2010年大學本科畢業。現想自己創業。以前的 稅收優惠 政策是否已經取消?是否大學生創業必須是高新項目才叫創業?同時如果有,他應該向哪裏申請?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 關稅 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 土地使用權 、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 費附加和 個人所得稅 。 納稅 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第壹條規定,(1)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可註冊登錄教育部大學生創業服務網,提交《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申請表,由所在高校進行網上信息審核確認並出具相關證明,學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數據庫對高校畢業生身份、學籍學歷、是否是應屆高校畢業生等信息進行核實後,向高校畢業生發放《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並在學籍學歷電子註冊數據庫中將其標註為“已領取《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高校畢業生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由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作為當年及後續年度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的管理憑證。(2)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創業的,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後,對符合條件人員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法律客觀:《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九條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試點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