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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的通用名稱有哪些?

發票(官方稅務收據)是開具發票的具體項目。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發票是指賣方在經濟活動中向買方出具的文本,包括向買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約定價格等。發票除了預付款,還必須包括買方按照約定條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必須包括日期和數量,這是記賬的重要憑證。

我國會計制度規定,購買產品或服務的有效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的收費憑證在不同時期、不同收費項目有不同的名稱,但大多統稱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對於內部審計和驗證,每張發票必須有壹個唯壹的日記帳編號,以防止發票重復或跳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五條除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發票僅限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購買單位和個人使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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