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日起,全國啟用新版營業執照。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設立、變更登記、換發營業執照的各類市場主體,換發新的營業執照。此前已存在的各類市場主體可繼續使用原營業執照或申請換發新的營業執照。
新版營業執照將打印國徽、邊框、稱謂(營業執照)、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登記機關公章、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監制等內容。,並打印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和編號、記錄事項的名稱和內容、二維碼等內容,其中復印件將與年報提示面對面打印。
擴展數據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領取營業執照(含臨時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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