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怎麽辦?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怎麽辦?

1.稅法所列的稅務行政復議範圍為12。“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句話在某些情況下適用,在某些情況下不適用。

1.申請人對復議範圍1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人對復議範圍中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說明: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如下。

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征收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收對象、征收範圍、減免稅、退稅、扣稅、適用稅率、納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征稅方式、稅收征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收代繳等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款、開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1)罰款;(二)沒收財產和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1)核發稅務登記證件;(二)為境外經營活動開具和出具完稅憑證和稅收管理證明;(三)行政賠償;(四)行政獎勵;(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質行為。

8.未依法確認納稅擔保的。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評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構停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 上一篇:深圳公司註冊流程和費用是怎樣的?
  • 下一篇:電力公司經營部上半年工作總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