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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用章有法律效力嗎

用於業務往來的業務專用章壹般有法律效力。

業務專用章只對業務工作具有法律效力;對財務、人事等沒有法律效力。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業務專用章分為三類:

1、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如果公司沒有合同專用章,則用公章。合同章是專用的,即只能加蓋在合同上,加蓋在合同之外的文件上無效。

2、財務專用章。壹般與法人章壹起作為銀行預留印鑒,主要用於辦理公司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在涉及公司財務事項時,壹般加蓋財務專用章。

3、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是企業按照稅務部門的相關規定刻制的印章,壹枚發票專用章裏面,分別包含了企業的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的字樣、稅務登記號,顧名思義,發票專用章就是企業在開具發票時所加蓋的印章。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業務專用章是各單位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等業務時使用的專用章,簽訂合同時由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蓋章,如果該業務專用章是企業私自刻制的,則業務專用章不具備法律效力。

印章的效力在公司對外的合規管理上壹直是壹個麻煩事情。要點就在於合同專用章、公章其效力對於對手方,只需進行常識判斷即可,即合同簽署時合同專用章完全有效,證明文件時公章完全有效。如合同專用章蓋在票據上或者財務收據上,壹般就不能認為是有效印鑒。只要是符合常識的,則認為其無效的舉證,不符合常識而認為其有效的,由其舉證。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後可以刻制。

第二十三條 印章制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鐵道部關於印章的規定》

第六條純屬業務性的事項,且已有明確規定手續的,辦理有關規定的手續後蓋章。

第七條需到外單位套印文件時,使用單位應當持部領導簽字批準的原件,到文書部門登記取用印模,當場監印,當日用畢送回。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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