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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必須當月認證抵扣嗎?

不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核查確認時限的公告》(2019第45號)第壹條明確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3月+10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核查確認。

根據上述規定,比如納稅人2017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期申報抵扣,即使該原因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申報抵扣增值稅納稅證明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第78號)規定的客觀原因。

擴展數據

為進壹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確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自2065438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壹般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賣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內容,不得按照買方要求填寫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會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進行接口,導入相關信息進行開票。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壹致。如不壹致,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可以在2020年獲得認證且不可抵扣的特價機票後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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