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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是指。

黨風廉政建設的兩個責任分別是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主體責任主要包括:機關“壹把手”作為第壹責任人,對全機關反腐倡廉工作負有第壹責任,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有領導責任,要管好自己,以身作則,做好工作,帶好隊伍。紀委的監督責任,是指紀委既是監督執紀的主體,也是問責和管理的主體。深化紀檢監察機關職能、方式、作風轉變,是履行監督責任的重要保障,是實現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要從組織創新、制度建設等方面加強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加大自我監督力度,切實解決“燈下黑”問題。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行署)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責任的制度。

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是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正職是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第壹責任人。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壹)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黨組)、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每年召開黨委常委會(黨組會議)和政府黨風廉政建設會議, 分解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的責任,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和任務,並按計劃推進。

(二)開展黨性、黨紀和廉潔政治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法律法規,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的程序化、公開化、透明化;

(五)監督檢查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廉潔從政情況;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的突出問題;

(八)領導、組織和支持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法律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我們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註重預防,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黨風廉政建設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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