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大力推進主體責任的有效落實。要用鐵的制度壓實各級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確保守土有責、守土有責;要以鐵的措施盯住各級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確保履職盡責;要以鐵的手腕整頓作風、懲治腐敗,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
第三,努力確保“兩個責任”落到實處。要做好支持保障、責任分解、檢查考核、協調配合四個方面的工作。
擴展數據: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違反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問責:
(壹)對黨風廉政建設領導不力,使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絕辦理的;
(三)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隱瞞不報、不查處的;
(四)疏於監督管理,致使所轄領導班子成員或直屬下級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使用失察、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違反財政、貨幣、稅收、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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