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已經10月23日國務院第111182次常務會議通過,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擴展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車船稅法第三條第壹項所說的漁業養殖船舶,是指在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漁業船舶或者養殖船舶的船舶。
第八條車船稅法第三條第二項所說的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專用車船,是指按照規定在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號牌的車船。
第九條車船稅法第三條第三項所說的警用車船,是指懸掛警用號牌的車輛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第十條節約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的車船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