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並按規定填寫。
(三)納稅人將填寫好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應提供的資料根據《關於完善本市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地稅征(2008)22號的規定,稅務變更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舊稅務登記證件原件(正、副本)
(2)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或登記證或其它設立證件
(3)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外商投資企業,則提供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如為外資銀行、外資保險公司等外資金融企業,則提供銀監會或保監會的批文,如涉及國有資產轉讓,則還需提供產權交割單)
(5)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6)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7)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9)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復印件
(10)加蓋單位公章的稅務登記表
(11)加蓋單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
(四)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對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資料和《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進行審核,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發生變更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收回,由受理處制作新稅務登記證件交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件,並收取工本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