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
第壹條。對性創業的補貼。大學生創業並取得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的,自註冊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不超過8000元的創業補貼。
第二條大學生創業者社會保障補貼。大學生正規創業,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以本人實體名義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註冊之日起3年內可以申請大學生創業社會保障補貼。(大學生創業者社保補貼、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不重復享受)
第三條創業租金補貼。在人社部門認定的市級及以上創業孵化基地和大學生創業載體落戶創業、取得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依法以自辦實體名義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大學生(大學生除外),自經營實體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享受最高1000元/月的租房補貼。
第四條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大學生以本人單位(大學生除外)名義從事正規經營(不含開辦勞務派遣企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吸收本市登記失業人員或畢業的大學生,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及以上。按照每1人5000元的標準(不含正在享受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和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的人員),可申請壹次性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累計補貼不超過654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