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該持有稅務登記證。
2、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由發票領購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
擴展數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1、出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2.接收、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明知或者應知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作廢的發票;
3.拆開發票;
4.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5.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1.應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2、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3.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數據的;
4.拆解時使用發票;
5、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6.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7.跨指定區域開具發票;
8.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9.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