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納稅工作流程和時限
5.1支付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壹、征收崗負責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二、數據接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辦理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壹)納稅申報材料;
(二)稅務處理決定;
(三)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程序
(壹)現金繳納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持納稅申報資料、稅務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到征收崗繳納稅款、罰款和滯納金,征收崗開具完稅證明或者稅務處罰收據;
(2)向銀行繳款的,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征收崗出示納稅申報資料、稅務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開具完稅證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繳納後,將報表交回征收崗。
四、辦理時限
立即結算
5.2申請延期納稅
壹、延期納稅管理崗負責辦理延期納稅事宜。
二、數據接收
申請人在辦理延期納稅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壹)延期納稅申請報告;
(2)延期繳納稅款審批表;
(三)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報表和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支出預算;
(4)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程序
(壹)申請人到當地稅務機關主管延期納稅管理的崗位領取並填寫《延期納稅申請審批表》;
(2)提供的材料、證件齊全,申請表內容符合要求的,應當取得受理回執;
(三)申請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崗申請批準。
四、辦理時限
(壹)縣(市、區)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核並報市地方稅務機關;
(二)市級地方稅務機關在5日內審查並報省級地方稅務局審批。
5.3申請納稅擔保
壹、納稅擔保管理崗負責辦理納稅擔保事宜。
二、數據接收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納稅擔保管理崗從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處接收以下信息:
(壹)納稅擔保申請書;
(二)納稅擔保人的身份證明;
(三)納稅擔保;
(四)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五)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
(六)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程序
(1)申請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納稅擔保管理崗申請納稅擔保,領取並填寫納稅擔保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二)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並取得驗收回執;
(三)接受調查和檢查;
(三)辦理納稅擔保手續。
四、辦理時限
自驗收之日起15天內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