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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貨物管理運輸規定

法律主觀:

壹、危險貨物 運輸合同 規則

危險貨物運輸合同規則如下:

1、 在鐵路運輸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2、危險貨物按其主要危險性和運輸要求分為九類:

第壹類 爆炸品;

第二類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三類 易燃液體;

第四類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五類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類 放射性物品;

第八類 腐蝕品;

第九類 雜類。

有些貨物雖不屬上述危險貨物,但容易引起燃燒,在鐵路運輸過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屬易燃貨物。

3、 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是貨運工作的壹項重大改革,是危險貨物運輸發展的方向。做好這項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條件,加快貨物接取送達,減少作業環節,避免了人工直接搬運所帶來的不安全因素,有利於提高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整體管理水平。因此,應制定發展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的規劃,分期分批的逐步將危險貨物納入集裝箱運輸的方式。

4、危險貨物辦理站和裝卸場所應設在安全地點,並且相對集中.危險貨物專辦站應遠離市區和人口稠密的居民點。鐵路新建危險貨物專辦站時,應與發展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配套考慮。同時應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險貨物辦理地點,並根據運量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立危險貨物作業場所。企業新建、擴建時,危險貨物應做到就地生產、就地使用,盡量避免長距離運輸。凡跨鐵路局運輸危險性較大的貨物,事先須經鐵道部同意,必要時還需進行安全運輸的科學論證。

5、 經常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建造具備通風、報警、消防、防爆、避雷、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的專門倉庫。危險貨物專門倉庫的耐火等級及防火要求應符合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爆炸品的專門辦理站應設置具有防爆性能的倉庫和停放爆炸品車輛的專用線路。放射性物品的專門辦理站,應根據物品性質和實際需要設立能屏蔽射線輻射的庫房。

現有的危險貨物辦理站和危險貨物倉庫如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壹款及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除車站要采取措施、嚴格制度和加強管理防護外,鐵路局應作出規劃,限期調整解決。對運量小和不具備安全運輸條件的車站,鐵路局應采取“關、停、並、轉”的做法,實行集中辦理,並積極考慮發展集裝箱運輸。各鐵路局必須在分局管內適當地點設置貨車洗刷所。

6、 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防護、檢查、交接制度,加強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和管理,並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貨運、裝卸人員都要經過專業知識培訓,熟悉危險貨物特性和有關規章,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經常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成立安全小組,組織義務消防隊和救護隊,定期進行消防和救護演習,提高對事故的預防和處理能力。

7、危險貨物專辦站內經常接觸危險貨物的作業人員,及其它車站危險貨物倉庫的專職貨運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待遇按勞動部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執行。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和貨車洗刷所應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處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等)。勞動防護用品應有專人保管,並訓練有關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應具有防靜電功能,平時應保持清潔。作業工作服等防護用品用後必須集中清洗,不得穿戴回家。經常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車站和洗刷所應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並要妥善保管,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8、 經由鐵路運輸的危險貨物,除軍運、國際聯運、水陸聯運等另有規定者外,均按本規則9、 危險貨物包裝根據其內裝物的危險程度劃分為三種包裝類別:

Ⅰ類包裝--具有較大危險性;

Ⅱ類包裝--具有中等危險性;

Ⅲ類包裝--具有較小危險性;

10、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和內包裝應按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及危險貨物包裝表的規定確定包裝方法,同時還需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裝材料的材質、規格和包裝結構應與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和重量相適應。包裝容器與所裝貨物不得發生危險反應或削弱包裝強度。

(2)充裝液體危險貨物,容器應至少留有5%的空隙。

(3)液體危險貨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對可產生有害蒸氣及易潮解或遇酸霧能發生危險反應的應做到氣密封口。對必須裝有通氣孔的容器,其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貨物流出和雜質、水分進入,排出的氣體不致造成危險或汙染。其它危險貨物的包裝應做到嚴密不漏。

(4)包裝應堅固完好,能抗禦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沖擊,振動和擠壓,並便於裝卸和搬運。

(5)包裝的襯墊物不得與所裝貨物發生反應而降低安全性,應能防止內裝物移動和起到減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裝表面應清潔,不得沾附所裝物質和其它有害物質。

11、危險貨物包裝,需做包裝性能試驗。試驗方法、要求和合格標準,可比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性能試驗方法辦理。盛裝液體危險貨物的金屬桶、金屬罐、塑料桶、塑料罐及鋼塑復合桶,每桶(罐)每次使用前都必須做氣密試驗。

二、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要件是什麽

貨物運輸合同也屬於合同,法律對此沒有例外規定,因此其要件適用於合同的壹般要件,合同糾紛要件如下:

1、有違約行為,也就是壹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 違約責任 的客觀條件。

2、有過錯,即違約壹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 不可抗力 、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

3、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存在因果關系,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三、貨物運輸合同繳納印花稅的註意事項有哪些

1、沒有確定下來的事項盡量先不要簽訂合同。

根據印花稅相關政策規定,企業簽訂了應稅合同即產生了印花稅納稅義務,而不論合同是否履行或者全部履行,並且在壹般情況下,印花稅多繳不退不抵。

2、對於不確定的合同金額不要過分高估。

根據印花稅相關政策規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根據合同金額確定的,如果合同金額大於實際結算金額,壹般情況下,多繳的印花稅不退不抵。

3、不同類型的經濟事項盡量分開簽訂合同。

根據印花稅相關政策規定,目前印花稅僅對條例中稅目稅率表中正列舉的應稅合同的簽訂行為繳納印花稅,不屬於列舉範圍內的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4、適用不同稅率事項的金額千萬不要混淆。

根據印花稅相關政策規定,同壹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分別記載金額的,按各自的稅率分別計算印花稅,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

5、購銷合同簽訂時價格和稅金要分開記載。

根據印花稅相關政策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所載明的“購銷金額”,根據2016年國家稅務總局視頻會議解讀中明確表示,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如果分別註明的,按照不包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若沒有分別註明的,則需要以價稅合計數為繳納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我國鐵道部對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則專門做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以上11條,在危險貨物運輸的時候壹定要謹慎小心,否則會危及人身安全。

法律客觀:

1、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機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驗合格。2、具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3、停車場庫要保證車輛出入順暢,並具有有關部門批準允許停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證明。有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應設置相應數量的封閉型車庫。4、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押運員、裝卸員及有關業務管理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持有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考核頒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5、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須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安全行車裏程達到5萬公裏以上。6、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除必須具備《細則》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具有5輛以上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3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化工專業人員),並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規章制度。國際貨物運輸關系方式1.承運人(CARRIER)是指專門經營水上,鐵路,公路,航空等客貨運輸業務的交通運輸部門,如輪船公司,鐵路或公路運輸公司,航空公司等。它們壹般都擁有大量的運輸工具,為社會提供運輸服務。2.貨主(CARGOOWNER)是指專門經營進出口商品業務的外貿部門或進出口商。它們為履行貿易合同,必須組織辦理進出口商品的運輸,是國際貨物運輸工作中的托運人(SHIPPER)或收貨人(CONSIG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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