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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遷出怎麽辦理

稅務遷出辦理流程: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其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2、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壹式三份,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壹份,交納稅人壹份,傳遞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壹份。

3、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後,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擴展資料

稅務遷出註意事項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當場壹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對結存發票進行驗舊處理,對未使用完的發票進行繳銷,錄入相關信息,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壹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3、辦稅服務廳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的稅款以及滯納金、罰款,繳銷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發票領用簿》和其他稅務證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交納稅人。

4、相關部門取消稅務資格認定,辦稅服務廳按規定收繳設備,並進行增值稅稅控系統註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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