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68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壹百零六條第(壹)項規定,現向妳單位公告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崇地稅限改〔xxx5〕31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xx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
xx市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160戶納稅人(附名單):
妳單位未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限妳單位自本通知公告送達之日起3日內,持有關資料到xx市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濰坊市地方稅務局或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咨詢電話:xxxxxxxxxx
附件:公告送達納稅人名單
xx市地方稅務局
20xx年xx月xx日
篇三
xxx:
妳在xxx縣xxx開發的祥和社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耕地占用稅、契稅,***計146794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限妳(單位)於xxx4年9月2日前到xxx縣地方稅務局人和中心稅務所繳納上述稅款。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xxx縣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xxx縣地方稅務局人和中心稅務所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