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單筆獎金超過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的,需繳納或有所得稅。偶然所得稅是對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壹次性經濟收入征收的壹種稅,稅率為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中獎儲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第012號),個人購買社會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中獎收入不超過1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單筆獎金超過654.38+0萬元的彩票中獎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獎金儲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第012號)第三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10。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100%的比例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合理方式進行納稅調整:10 .個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最後
綜上,單註中獎獎金超過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的,需繳納或有所得稅,稅率為20%。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本法規定的個人所得的範圍:10。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