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核實,範冰冰在電影《大轟炸》拍攝過程中實際獲利3000萬元,其中654.38+00萬元已申報納稅,其余2000萬元通過拆分合同、少繳營業稅及附加654.38+065.438+02萬元逃避個人所得稅,共計730萬元。此外,查明範冰冰及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654.38+0.34億元。
對上述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管轄,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向範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並加收滯納金330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範冰冰因分割合同隱瞞真實收入偷稅2.4億元,利用工作室賬戶隱瞞個人報酬真實性質偷稅2.39億元。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處以少征、偷稅金額1倍罰款94.6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兩家企業,因未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為少繳稅款提供便利和幫助,分別處以0.5倍罰款,金額分別為51萬元和0.65億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和《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江蘇省稅務局於2065438+2008年9月26日向範冰冰發出《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範冰冰未申請聽證。
2065438+2008年9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向範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在收到上述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追繳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由於範冰冰第壹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此前未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在稅務機關發出追繳通知書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上述稅款、滯納金和定性為偷稅的罰款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和滯納金或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擴展數據:
範冰冰的天價薪酬,“陰陽合同”,偷稅漏稅,極端拜金,無視道德底線和職業操守,廣大人民群眾感到無比憤慨和擔憂。就像範冰冰壹樣,壹批明星因為偷稅漏稅、極端拜金、無視道德底線和職業操守而沒有被查處,所以“殺雞儆猴”很難收到警示他人的教育效果。
蒼蠅老虎壹起打壹批明星演員長期從事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稅漏稅等。,除了稅務機關的“障眼法”或“保護傘”,國家其他相關部門的腐敗分子不僅無所作為,甚至如影隨形;範冰冰式的人物如雨後春筍。
不僅僅是稅務部門的事,精神文明部門、演員協會等國家相關部門也有責任。反腐是壹場永恒的“人民戰爭”,舉報稅收違法也應該離不開人民。對於有功官員,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不僅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還要保護舉報人不受人身攻擊,取信於民。
人民網-稅務機關依法查處範冰冰“陰陽合同”等偷稅漏稅問題。
人民網-範冰冰偷稅漏稅給誰敲響了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