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申請人及其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對。核實後,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提出審核意見。
(三)區民政局對街道辦事處提交的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核實,並在《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核定救助金額。發布通知。需要提供什麽樣的證明材料?申請低保所需材料(1)申請表;
(二)戶口簿和身份證;
(3)收入證明(包括其他有收入的家庭成員,如在困難企業工作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應由企業及其上級(集團)公司、市或區縣主管委、辦、局分別簽字並加蓋公章);
(4)在勞動年齡內(男16-60周歲,女16-50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需提供就業狀況證明或求職證明;
(五)家庭中的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重度殘疾人需提供區縣殘聯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
(六)配偶另壹方為本市農業戶口或其他地方戶口的(指與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居民結婚並在市區落戶的),需提供結婚證和戶籍證明;如有子女,同時提供子女戶籍證明;
(七)夫妻離婚的,應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協議;
(8)退休證明及其他收入證明;
(九)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憑證、崗位證書及復印件;
(十)企業實行內部退休制度的有關文件和領取生活補貼的材料;
(十壹)與企業簽訂的《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含收入證明);
(十二)失業保險金及其他收入證明;
(13)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社區矯正、監外執行、取保候審等證明材料);
(十四)領取壹次性經濟補償證明及復印件;
(十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等繳費手續的證明及復印件;
(十六)因疾病、災害等特殊情況已使用壹次性經濟補償金的有效證明材料;
(十七)壹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證明及復印件;
(十八)壹次性收到的房屋拆遷補償證明及復印件(含家庭成員分攤的補償材料);
(十九)已購房屋或預購房屋的相關手續及費用證明;
(二十)其他家庭財產;
(二十壹)領取壹次性安置補助費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二十二)民政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二十三)其他家庭成員的相關證明材料。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