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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裏拉城市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服務水平,營造文明和諧、生態宜居、安全有序的藏區高原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香格裏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建設、市政設施、市容衛生、環境保護、道路交通等公***事務進行管理、監督和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其具體範圍由香格裏拉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統壹治理、分級負責、公眾參與、服務優先、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與城市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協調和保障機制,加大投入,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管理服務水平。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負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公***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經批準相對集中行使上述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建塘鎮人民政府按照職權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綜合性城市管理數據庫,將城市規劃管理、市政設施運行、道路交通安全、公***停車、市容環境、應急處置等城市管理服務事項納入數字化平臺建設,整合功能,推進智慧城市和平安城市建設。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轄區日常巡查和執法責任制度,堅持教育與處罰、疏導與治理相結合,及時制止和查處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維護城市形象和配合城市管理活動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應當尊重歷史,體現民族文化、地域特色,實現人口、產業、空間、土地利用和城市文化遺產等規劃的有效整合,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統壹。

城市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第八條 城市功能布局、城市空間環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有關規定,滿足城市發展需求。建築體量、形式、風格與色彩應當與香格裏拉城市風貌相協調。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溝)應當按照規劃統壹組織建設和管理。城市規劃控制區內的電力、通信、給排水、供暖、供氣等管線應當埋設入地,已架設管線應當逐步改造。第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批準用途使用,並在兩年內進行建設。

申請宅基地或者使用現有宅基地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嚴格按照規劃建設。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擴大建築面積或者在屋頂、地下進行加層;

(二)擅自侵占、封堵建築物公***區域;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規劃技術指標;

(四)擅自改造經有關部門標識的具有民族特色風貌的建築或者重點保護的民居;

(五)在城市規劃面山區域內進行挖砂采石取土、毀壞林木、圍獵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第十壹條 建築施工現場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實行封閉施工管理,周邊設置圍檔。圍檔高度不得低於1.8米,城區主要路段圍檔高度不得低於2.5米。

建築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清洗設施,出入的運輸車輛應當保持清潔。運輸散裝建築材料、渣土等應當密閉、包紮或者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建築垃圾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處置。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建設城市道路、綠地、應急避難場所、消防設施、公廁、戶外健身設施、垃圾中轉站和停車場、停車泊位、公交站點、出租車停靠點等市政公用設施,並設置規範的標識、標牌。

市政公用配套設施應當與城市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後及時移交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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