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的第壹章 總 則

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的第壹章 總 則

稅務機關拍賣、變賣抵稅財物,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拍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依法委托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財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變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委托商業企業代為銷售、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或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的買賣方式。?

抵稅財物,是指被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強制執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規定應強制執行的已設置納稅擔保物權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

被執行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拍賣、變賣:?

(壹)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後,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

(二)設置納稅擔保後,限期期滿仍未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

(三)逾期不按規定履行稅務處理決定的;?

(四)逾期不按規定履行復議決定的;?

(五)逾期不按規定履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

(六)其他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

對前款(三)至(六)項情形進行強制執行時,在拍賣、變賣之前(或同時)進行扣押、查封,辦理扣押、查封手續。 稅務機關按照拍賣優先的原則確定抵稅財物拍賣、變賣的順序:?

(壹)委托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

(二)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於拍賣的,可以委托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或者責令被執行人限期處理;?

(三)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被執行人也無法處理的,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

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稅務機關拍賣變賣抵稅財物時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制作拍賣(變賣)抵稅財物決定書,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後,對被執行人下達拍賣(變賣)抵稅財物決定書。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經過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財產權利,在拍賣、變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二)查實需要拍賣或者變賣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在拍賣或者變賣前,應當審查所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和所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查實被執行人與抵稅財物的權利關系,核對盤點需要拍賣或者變賣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是否與收據或清單壹致。?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順序和程序,委托拍賣、變賣,填寫拍賣(變賣)財產清單,與拍賣機構簽訂委托拍賣合同,與受委托的商業企業簽訂委托變賣合同,對被執行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並按規定結算價款。?

(四)以拍賣、變賣所得支付應由被執行人依法承擔的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賣、變賣過程中的費用。?

(五)拍賣、變賣所得支付有關費用後抵繳未繳的稅款、滯納金,並按規定抵繳罰款。?

(六)拍賣、變賣所得支付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並抵繳稅款、滯納金後,剩余部分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七)稅務機關應當通知被執行人將拍賣、變賣全部收入計入當期銷售收入額並在當期申報繳納各種應納稅款。

拍賣、變賣所得不足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繼續追繳。 抵稅財物除有市場價或其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確定的外,應當委托依法設立並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鑒定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和價格評估,並將鑒定、評估結果通知被執行人。

拍賣抵稅財物應當確定保留價,由稅務機關與被執行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稅務機關參照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確定。? 稅務機關應當向拍賣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壹)稅務機關單位證明及委托拍賣的授權委托書;?

(二)拍賣(變賣)抵稅財物決定書;?

(三)拍賣(變賣)財產清單;?

(四)抵稅財物質量鑒定與價格評估結果;?

(五)與拍賣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稅務機關應當與拍賣機構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委托拍賣合同應載明以下內容:? 

(壹)稅務機關及拍賣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存放地或者坐落地、新舊程度或者使用年限等;

(三)拍賣的時間、地點,拍賣標的交付或轉移的時間、方式,拍賣公告的方式及其費用的承擔;?

(四)拍賣價款結算方式及價款給付期限;?

(五)傭金標準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拍賣壹次流拍後,稅務機關經與被執行人協商同意,可以將抵稅財物進行變賣;被執行人不同意變賣的,應當進行第二次拍賣。不動產和文物應當進行第二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仍然流拍的,稅務機關應當將抵稅財物進行變賣,以抵繳稅款、滯納金或罰款。?

經過流拍再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拍賣保留價的2/3。 下列抵稅財物為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於拍賣,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或責令被執行人限期處理,進行變賣:

(壹)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

(二)經拍賣程序壹次或二次流拍的抵稅財物;?

(三)拍賣機構不接受拍賣的抵稅財物。 變賣抵稅財物的價格,應當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則確定。稅務機關應當與被執行人協商是否需要請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被執行人認為需要的,稅務機關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確定變賣價格。?

對有政府定價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確定價格。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確定。?

經拍賣流拍的抵稅財物,其變賣價格應當不低於最後壹次拍賣保留價的2/3。 委托商業企業變賣的,受委托的商業企業要經縣以上稅務機關確認,並與商業企業簽訂委托變賣合同,按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核價方式約定變賣價格。委托變賣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壹)稅務機關及商業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變賣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存放地或坐落地、新舊程度或使用年限等;?

(三)變賣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時間、地點及其費用的承擔;?

(四)變賣價款結算方式及價款給付期限;?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被執行人也無法處理的,稅務機關應當進行變價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無法委托商業企業代為銷售:?

(壹)稅務機關與兩家(含兩家)以上商業企業聯系協商,不能達成委托銷售的;?

(二)經稅務機關在新聞媒體上征求代售單位,自征求公告發出之日起10日內無應征單位或個人,或應征之後未達成代售協議的。

(三)已達成代售協議的商業企業在經第二次核定價格15日內仍無法售出稅務機關委托代售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

被執行人無法處理,包括拒絕處理、逾期不處理等情形。 稅務機關變價處理時,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原則以不低於前兩種變賣方式定價的2/3確定價格。

稅務機關實施變賣前,應當在辦稅服務廳、稅務機關網站或當地新聞媒體上公告,說明變賣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新舊程度或使用年限、變賣價格、變賣時間等事項;登出公告10日後實施變賣。?

稅務機關實施變賣10日後仍沒有實現變賣的,稅務機關可以重新核定價格,再次發布變賣公告,組織變賣。再次核定的價格不得低於首次定價的2/3。?

經過二次定價變賣仍未實現變賣的,以市場可接受的價格進行變賣。

  • 上一篇:單位行業怎麽填
  • 下一篇:電子稅務局納稅人信息怎麽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