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
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統壹的稅收基本法,隨著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完善,將研究制定稅收基本法。
(2)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1、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確定稅種立法,具體規定各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範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
2、稅收程序法是指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納稅程序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
(3)按照稅法征收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對流轉額課稅的稅法,對所得額課稅的稅法,對財產、行為課稅的稅法和對自然資源課稅的稅法。
1、對流轉額課稅的稅法。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稅法。其特點是發揮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
2、對所得額課稅的稅法。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法。其特點是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收入,發揮其公平稅負、調整分配關系的作用。
3、對財產、行為課稅的稅法。主要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某種行為課稅,包括房產稅、印花稅等稅法。
4、對自然資源課稅的稅法。主要是為保護和合理使用國家自然資源而課征的稅。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土地使用稅等稅種均屬於資源課稅的範疇。
(4)按照稅收收入歸屬和征管管轄權限的不同,可分為中央(收入)稅法和地方(收入)稅法。中央稅壹般由中央統壹征收管理,地方稅壹般由各級地方政府負責征收管理。
(5)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
六、我國稅法的重要作用
(1)稅法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稅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法律手段。
(3)稅法對維護經濟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4)稅法能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4)稅法是維護國家權益、促進國際經濟交往的可靠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