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微型面包車、摩托車生產登記管理的通知三。嚴格小型貨車和摩托車登記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微型面包車登記業務時,應當嚴格查驗車輛。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與公告數據不壹致的,不予辦理車輛註冊登記,不予發放檢驗合格標誌。辦理摩托車登記時,要嚴格檢查是否按規定配備了安全帽。未按規定配備的不予登記,並告知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要求生產企業或者銷售者配備安全帽。違法車輛和生產企業信息要通過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上報公安部,由公安部通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將按照有關規定,對違規企業和產品進行嚴厲處理。車輛制造商應整頓無法註冊的非法車輛。
2014、11起,所有新制造的摩托車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前,不再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進壹步簡化摩托車登記手續,逐步在農村實行摩托車“許可銷售”,委托摩托車銷售企業代為登記,開展摩托車售前集中檢驗,預做懸掛號牌,咨詢相關部門實行保險、稅務壹站式辦理,實現群眾購車即登記、領牌業務。除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號牌費用外,“持證銷售”不得向群眾收取選號費、代理費等任何費用。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摩托車登記時,只核發摩托車後號牌,不得以摩托車未設置前號牌(架)為由撤銷其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通過設立“流動車管所”,組織大、中隊民警下鄉為農民辦理摩托車登記、檢驗等業務,通過專項考試、集中辦理等方式,為農民辦理摩托車駕駛證提供便利。科目壹可由電腦隨機抽取,紙質試卷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