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的貨物交易就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率為4%,壹般納稅人稅率為17%,但進項稅可以抵扣。
第二,根據相關報道,我的建議是:
1.加強C2C平臺稅收征管,努力做到全部達標。按照這個思路,C2C平臺上的個體網商應該進行強制性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全部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管理的範圍。同時,盡可能利用交易平臺和支付平臺進行代扣代繳,實現全應用。從理想的依法治稅和稅務機關履行征管職能的角度來看,這壹思路並無不妥。但從我國稅收征管實際和實質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按照這種思路解決所謂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強度和實際稅負將遠高於線下交易,從而造成實質的稅收不公。
2.根據我國稅收征管現狀,按照實際公平的要求,稅收收入應盡可能保持中性。這壹思路並不意味著放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而是要求稅務機關在現行稅收征管框架下,重點針對B2C交易和C2C交易平臺中的大型網店。這壹思路的實質不是針對電子商務特別是C2C交易平臺出臺專門的稅收征管措施,而是在現有稅收征管框架下完善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在減少偷漏稅戶數的同時,重點加強稅務登記企業網絡交易的稅收征管,努力實現線上線下交易的稅收公平。
對交易規模小、無實體經營場所、未在C2C交易平臺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網店,要按照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納入稅收征管範圍。因此,有必要修改現行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將交易額較小的個體網店與農村流動攤販進行比較,適用不需要稅務登記的規定。下壹步可以通過修改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自然人的稅務登記,通過建立覆蓋自然人的普遍登記制度解決個體網店的稅務登記問題。
為鼓勵小微企業發展,可以考慮進壹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不考慮線上線下交易的普遍適用,鼓勵超過起征點的個體網店註冊申報納稅,研究按照綜合征收率對小微企業適用全部稅費的征管辦法。
3.將電子商務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給予稅收優惠。盡管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速,但網絡零售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仍不足8%,電子商務對其他領域的滲透和影響才剛剛顯現。為了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們可以在壹段時間內放棄所謂的稅收中性原則,對網上交易給予明確而有限的稅收優惠。但對網絡交易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是必須有明確的、低成本的征管措施來區分線上線下交易,這壹點很難實施。而且網絡交易的稅收優惠會給傳統行業帶來更大的阻力。
壹個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定與電子商務發展密切相關的行業稅收優惠政策,如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寬帶接入服務收入免稅;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和高速移動網絡的設備投資,加速折舊或允許投資信貸;對農村地區設立的快遞網點收入減免增值稅,等等。
綜上所述,要客觀理性地分析電子商務領域稅收問題的實際情況,以解決當前電子商務稅收的爭論;在制定稅收政策時,要避免空談稅收、片面強調表面稅收公平的錯誤傾向。應從我國現階段稅收征管的實際出發,遵循實質公平原則,避免政府不適當的控制和幹預。因此,不能采用第壹種思路解決電商征稅問題,第二種思路相對安全可行。如果條件具備,應該積極研究和實施第三個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