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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電商競爭不能“選邊站”?

電商平臺要在公開平等的市場中,通過充分競爭贏得市場份額和消費者青睞。成熟領先的電商平臺更是如此。只有珍惜和培育公平競爭的環境,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和監管的要求,才能走得更遠、更好。

近年來,每當“雙11”、“618”等促銷節點來臨,總有壹些大型電商平臺強制要求商家只能選擇壹家電商平臺進行促銷活動,並且要與之簽訂所謂的“獨家合作協議”;前不久,某電商平臺旗下的壹家金融公司被爆融資,要求部分銀行簽訂特殊協議,其中涉及到這些銀行不得向競爭對手提供相應服務。在互聯網市場的競爭中,“二合壹”等站隊現象越來越嚴重,且無法根治。

“嚴懲並限制平臺內網絡集中推廣經營者參與其他第三方交易平臺組織的推廣活動。”近日發布的《2018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直指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強烈反映了市場上電商平臺的“二選壹”問題。監管層第壹次提出要嚴懲。

歸根結底,“二選壹”利用電商平臺的商業優勢占領市場,侵犯了平臺內經營者的自由選擇權。

對此,商家們紛紛使出自己的獨門絕招,比如在相對弱勢的電商平臺上展示“售罄”,或者在店鋪首頁貼大海報遮擋單品促銷信息,以逃避強勢平臺的查處。這種“排隊”的“別無選擇”遊戲,讓商家充滿了“被迫”和“無奈”,也在壹定程度上擡高了經營成本。

事實上,以更多的選擇和更好的服務滿足社會的需求是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壹大好事,但少數電子商務公司“依靠數據、訂單和用戶來做市場”,人為制造市場壁壘。促銷平臺之間的公平競爭受到限制,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受到侵犯,電商平臺之間本不該發生的糾紛日益頻繁...互聯網市場的“幕後玩家”拼錯了方向,電商行業和整個互聯網發展生態的創新活力都在為此買單。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的“618”網絡集中促銷活動行政指導座談會提到,禁止通過協議方式限制、排斥促銷經營者參與其他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去年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界定了不正當競爭行為;2015實施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指出,電子商務平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平臺內的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參與其他第三方交易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

日前,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審議。針對電子商務平臺“站隊”現象,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和技術,對與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的交易、交易價格和交易行為進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的費用。”更嚴格的法律約束和更嚴格的執法監管,相信這壹頑疾有望得到根本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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