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壹旦開出,不能空白作廢,只能通過紅字處理沖抵錯誤的發票信息。這是因為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具有可復制性,不可回收,所以壹旦開具就無法作廢。如有退貨或開票錯誤,出票人應開具紅字發票進行紅字沖抵。紅沖處理中,如果賣方電子發票未入賬,買方電子發票未入賬,賣方應收回原電子發票,並標記為“作廢”,但這是內部管理,不代表發票作廢。如果買方的電子發票已經入賬,賣方必須取得買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退購申請折扣證明,然後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電子發票的作廢流程:
1.登錄發票管理平臺:登錄電子發票管理系統,使用授權賬號登錄;
2.選擇要作廢的發票:在系統中找到要作廢的電子發票並選中;
3.填寫作廢原因:作廢操作前,需要填寫作廢的具體原因,以便後續驗證;
4.提交作廢申請:填寫作廢原因後,提交作廢申請,等待系統處理;
5.確認作廢結果:系統處理完畢後,確認電子發票的作廢狀態,以確保作廢操作的成功執行。
綜上所述,電子發票壹旦開具,不能空白作廢,只能用紅字處理沖抵錯誤的發票信息。這是因為電子發票是可復制的,不能回收。紅沖處理時,如果電子發票沒有記錄,賣方應收回原始發票並標記為“無效”,但這並不意味著發票無效。如果電子發票已經入賬,賣方需要取得相應憑證後才能進行賬務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設備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