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是不可以作廢的,只能做紅沖處理。電子發票系統不支持作廢操作,發生退貨、電子發票開具有誤等情況,開票人應通過開具紅字發票進行沖減,因為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具有可復制性,無法回收的特點,所以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壹旦開具暫不能作廢。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常見的發票作廢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註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
第七條 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壹)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二)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在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
(四)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後,與《信息表》壹並作為記賬憑證。
衍生問題:
小規模公司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小規模公司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小規模公司自己是不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業務需要的,可以申請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3%。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提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增值稅是我國最大的稅種,其中還包括營業稅,消費稅等等稅種。增值稅是比較復雜的,因為它涉及到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是可以進行抵扣的,然後再根據相應的條件計算稅費。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可以自行開具17%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貨物可以取得17%或3%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繳納增值稅時按照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差額進行納稅,相對稅負較低;而小規模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時只能夠委托稅務機關代開3%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貨物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可以抵扣的,在繳納增值稅時按照銷售收入3%的簡易稅率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