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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錯案”的制造者馮誌明是如何處理的?

日前,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對馮誌明案二審判決的上訴,維持原判。去年6月5438+10月,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誌明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汙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0000元。目前,馮誌明已經入獄。

另從內蒙古公安機關和呼和浩特市委獲悉,“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誌明已被開除公職和黨籍。

二審維持原判。馮誌明已經服刑完畢。

2016,10,18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誌明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貪汙壹案。被告人馮誌明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百壹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馮誌明利用職務之便,為13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夥同其妻嚴敬(另案處理)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買賣房地產,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 * *。馮誌明對34428288.28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槍支4支、子彈549發;擅自處置國有資產,將654.38+0.5萬元汽車銷售款據為己有。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馮誌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汙罪。鑒於馮誌明到案後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馮誌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及官方網站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的公開信息顯示:

1981年,馮誌明被分配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警隊工作。1986至1988,任新城分局刑警壹隊副隊長、隊長。1988,因為嫌疑人在審訊室不小心觸電身亡,所以駁回。1996,在擔任新城區公安局副局長期間,擔任“4.09女屍案”(即“呼格吉勒圖冤案”)專案組組長;2011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2012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4 12 17下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誌明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帶走調查。

報道曾稱: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第壹毛紡織廠宿舍旁女廁所發生壹起強奸殺人案。到公安機關報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煙廠工人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1天後,法院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立即執行。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趙誌紅落網,其供述的17起案件中包括“4·9”女屍案,引起媒體和社會對呼格吉勒圖案的廣泛關註。2014 12 15,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宣布呼格吉勒圖再審判決無罪。

央視在回顧呼格吉勒圖冤假錯案時說:1996,呼格吉勒圖設計向公安機關報案後不久,馮誌明趕到報案單位。當馮誌明與線人簡短交談時,他的心仿佛打開了壹扇窗,心情豁然開朗。當我來到現場時,我壹路的思緒已經被追蹤出來了。.....馮副局長等分局領導會意地掃了眼還在洋洋自得的兩位男舉報人,心裏說妳們兩個演的戲該結束了。兩名男性告密者,即呼格吉勒圖和他的同事馮巖,隨後被分別審問。然而,審判並不順利。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長知望親自來到新城區公安局,聽取案件進展情況,並作出專門指示。"審判很快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隨後,呼格吉勒圖作了有罪的“供述”。

媒體公開信息顯示,包括馮誌明在內的多名警察在“4·9”女屍案告破後,因“快速偵破大案”被從二等功表彰到通報表揚。

罪有應得,早就應該被抓起來嚴懲,漠視人命,拿著手中的權力作惡,死有余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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