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解讀《電子商務法》第15條

解讀《電子商務法》第15條

& gt?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業務相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共信息。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大量信息未被公示,加劇了電子商務中市場主體的信息不對稱,不利於電子商務主體的監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保護。因此,《電子商務法》第15、16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公示義務。本文是關於電子商務經營者營業執照信息和行政許可信息的公示制度。電子商務經營者營業執照記載的信息屬於其主要信息,記載了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稅務登記等信息。上述信息的公示有利於交易對方充分了解特定經營者的合法經營資格和真實身份;經營相關行政許可信息涉及特定行業電子商務經營者資質,關系到經營者是否依法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屬於交易相對人應當知悉的信息。

根據該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公示的內容包括:

營業執照信息。營業執照是證明法人資格的最重要的文件之壹。營業執照往往包含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等關鍵信息。這類關鍵信息可以作為消費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交易的重要參考。因此,該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公示營業執照信息。

與其業務相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對於特定行業,市場準入的壹個重要條件是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對於消費者來說,與經營者進行電子商務活動,經營者是否取得與其業務相關的行政許可,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

屬於本法第10條規定不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信息。本法第10條規定,個人銷售農副產品等非經營活動不需要主體登記。主體登記的免除也意味著這類電子商務經營者與普通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監管層面存在壹定的差異。比如,註冊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而免於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則不需要登記這些信息。如果消費者不了解這些信息,就無法全面了解與之交易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實際情況,無法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

以上三類信息的鏈接標識。該條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可以只公示上述三類信息的鏈接標識,供訪問者點擊查詢。壹方面,在現實交易中,並不是所有消費者都有觀看營業執照信息和行政許可信息的現實需求;另壹方面,首頁也是經營者吸引客戶、塑造形象的重要陣地,不宜展示營業執照信息和行政許可信息。因此,該條在此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做出選擇,既可以在首頁公示相關信息,也可以提供上述三類信息的鏈接標識。

  • 上一篇:得物稅費可以免嗎
  • 下一篇:冬奧會有哪些高科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