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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號放管服實施後,個人或沒有代理記賬許可證的可以做涉稅服務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第四條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

第五條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涉稅業務:(壹)納稅申報代理。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歸集和專業判斷,代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準備和簽署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

(二)壹般稅務咨詢。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日常辦稅事項提供稅務咨詢服務。

(三)專業稅務顧問。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涉稅事項提供長期的專業稅務顧問服務。

(四)稅收策劃。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營和投資活動提供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納稅計劃、納稅方案。

(五)涉稅鑒證。

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涉稅事項真實性和合法性出具鑒定和證明。

(六)納稅情況審查。

接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委托,依法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審查,作出專業結論。

(七)其他稅務事項代理。

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理建賬記賬、發票領用、減免退稅申請等稅務事項。

(八)其他涉稅服務。

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涉稅業務,應當由具有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質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文書應由稅務師、註冊會計師、律師簽字,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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