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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哪壹條規定了網絡交易?

1.審查和管理進入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申請。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驗證、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驗證和更新。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性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登記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依法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電子商務特點為應當登記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未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與申請進入(入駐)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人員訂立協議。

第三方商務平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雙方或多方提供網絡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協議。這是明確電子商務參與各方權利義務,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秩序的重要保障。《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準入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修改與平臺內經營者的協議和交易規則時,應當遵循公開、連接、合理的原則。修改後的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協議或者規則修改,申請退出平臺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允許其退出,並按照原協議或者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3.建立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規則和制度。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等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交易規則、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所有管理制度都應在其網站上展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方便、完整地閱讀和保存。第二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平臺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違反上述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九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將自營部分與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的經營部分以顯著方式進行區分和標註,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違反上述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案例分析阿裏巴巴持續反腐,清退36家違規店鋪。

2065438+2007年4月7日,阿裏巴巴集團誠信合規部發布處罰公告,宣布永久關閉平臺上36家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商家店鋪。這是鬥門連續第三年發布此類禁令,重申了其通過定期清退非法店鋪來繼續保持透明和反腐的決心。

據披露,自2065438+2006年2月以來,阿裏巴巴集團旗下平臺36家店鋪因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誠信經營原則,被依規永久關閉,情節嚴重的還被追究法律責任。

阿裏巴巴集團通過制定季節和平臺規則,鼓勵商家誠信經營,為數百萬中小商家的創業和發展提供公平透明的商業環境。對內,倡導降信文化,開展防舞調查,在調查內部腐敗的同時,推動業務機制的完善。據誠信合規部相關負責人介紹,阿裏巴巴集團現有員工近5萬人,分布在國內外多個地方。誠信文化和商業行為準則是每個人加入阿裏巴巴集團的“必修課”,也是船年必過的考核項目。測試負責人強調,如果商家發現阿裏巴巴集團員工有任何違規行為,可以隨時通過其誠信舉報平臺進行舉報。

參考資料:《雙十壹*預警報告12017》中國改革報及電商領域關於信用風險【EB/OL。(2017-10-31).

4.保存記錄,檢查和監控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交易信息。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壹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並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以及交易的信息,並保證信息的完整、保密和可用。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3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稅信息,並應當提醒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同時,作為為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雙方或多方提供web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有義務對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電子商務活動信息進行核查和監控,發現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時,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和規章,並及時采取措施制止違法行為,必要時停止向違法經營者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時,要求電商平臺及時采取措施使其改正,電商平臺應當予以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電子商務平臺違反規定不予配合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5.保護商標等知識產權。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加強與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第四十二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該通知應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並將通知轉發給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平臺內經營者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因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木易發送錯誤通知,給平臺內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第四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開通新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八十四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侵犯平臺內經營者知識產權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6、建立消費糾紛解決和消費者維權自律制度。

《電子商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機制。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約定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明確約定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金額、管理、使用和退還方式,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向平臺內經營者追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示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第六十壹條規定,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7、保證金收取和退還的規定

收取押金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常見行為。為了保護電子商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電子商務法對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做出了相關規定。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壹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押金退還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保證金的,符合退還保證金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第七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退還押金的方式和程序,並設置不合理的退還押金條件的。或者未及時退還保證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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