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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中有哪些主要稅種

增值稅。對於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針對電商預售貨物的特點,它與銷售貨物又有所不同,因此,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需要結合會計法規以及民法典、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以及“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綜合考量。

消費稅。《消費稅暫行條例》對預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量: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對預售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取決於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在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下,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因此,實行預收賬款,對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來說,其收入確認時間大致可分為2類:

1、銷售貨物,以發出商品時間為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

2、提供勞務,如果不跨納稅期,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為提供勞務終了時;如果跨納稅期,壹般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

出口退稅。根據《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對電子商務出口符合規定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及會計處理辦法,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分為以下若幹種情形:

1、先付款後發貨,有第三方擔保

第壹種情形,先付款後發貨,有第三方擔保、正常交易。其交易流程為“網店訂單→在線付款至擔保方→發貨→確認收貨→擔保方清算貨款”,在初次提交訂單、在線付款至擔保方時不做銷售處理,即使發貨仍未能確認能否成交,亦不確認收入和成本,在購貨方確認收貨、交易成功時確認收入和成本,納稅義務發生。

第二種情形,先付款後發貨,有第三方擔保、因拒收須重新發貨的交易。其交易流程為“網店訂單→在線付款至擔保方→發貨→拒收退回→重新發貨→確認收貨→擔保方清算貨款”,在初次提交訂單、在線付款至擔保方時不做銷售處理,即使發貨仍未能確認能否成交,亦不確認收入和成本,拒收退回後重新發貨,再次發貨仍未能確定能否成交,亦不能確認收入和成本,在購貨方確認收貨、交易成功時確認收入和成本,納稅義務發生。

第三種情形,先付款後發貨,有第三方擔保、被拒收並取消交易。其交易流程為“網店訂單→在線付款至擔保方→發貨→拒收退回→擔保方退款”,在初次提交訂單、在線付款至擔保方時不做銷售處理,即使發貨仍未能確認能否成交,亦不確認收入和成本,拒收退回後擔保方退款,款項未流入企業,不發生納稅義務。

第四種情形,先付款後發貨,有第三方擔保、付款後即反悔而取消交易。其交易流程為“網店訂單→在線付款至擔保方→擔保方退款”,在初次提交訂單、在線付款至擔保方時不做銷售處理,擔保方退款後,款項未流入企業,不發生納稅義務。

2、先付款後發貨、無第三方擔保

第五種情形,先付款後發貨,無第三方擔保、正常交易。其交易流程為“網店訂單→在線付款直接到賬→發貨→確認收貨”,在初次提交訂單不做銷售處理,在線付款到帳時先作預收帳款處理,即使發貨仍未能確認能否成交,亦不確認收入和成本,在購貨方確認收貨、交易成功時確認收入和成本,納稅義務發生。

第六種情形,先付款後發貨,無第三方擔保、因拒收須重新發貨的交易。其交易流程為“網店訂單→在線付款直接到賬→發貨→拒收退回→重新發貨→確認收貨”,在初次提交訂單、在線付款到帳時先作預收帳款處理,即使發貨仍未能確認能否成交,亦不確認收入和成本,拒收退回後重新發貨,再次發貨仍未能確定能否成交,亦不能確認收入和成本,在購貨方確認收貨、交易成功時確認收入和成本,納稅義務發生。

第七種情形,先付款後發貨,無第三方擔保、被拒收並取消交易。其交易流程為“網店訂單→在線付款直接到賬→發貨→拒收退回→退款”,在初次提交訂單、在線付款到帳時先作預收帳款處理,即使發貨仍未能確定能否成交,亦不確認收入和成本,拒收退回、退款取消交易,款項未流入企業,不發生納稅義務。

第八種情形,先付款後發貨,無第三方擔保、付款後即反悔取消交易。其交易流程為“網店訂單→在線付款直接到賬→退款”,在初次提交訂單、在線付款時先作預收帳款處理,退款取消交易,款項未流入企業,不發生納稅義務。

3、先發貨後付款第九種情形,先發貨後付款,正常交易。其交易流程為“網店訂單→發貨→確認收貨和收款”,在初次提交訂單、貨到付款先發貨時,不能確認交易是否成功,不做銷售處理,在購貨方確認收貨並支付款項時,確認收入和成本,納稅義務發生。

第十種情形,先發貨後付款,因拒收須重新發貨的交易。其交易流程為“網店訂單→發貨→拒收退回→重新發貨→確認收貨和收款”,在初次提交訂單、貨到付款先發貨時,不能確認交易是否成功,不做銷售處理,在拒收退回、重新發貨時仍不做銷售處理,在購貨方確認收貨並支付款項時,確認收入和成本,納稅義務發生。

第十壹種情形,先發貨後付款,被拒收並取消交易。其交易流程為“網店訂單→發貨→拒收退回取消交易”,在初次提交訂單、發貨時,不能確認交易是否成功,不做銷售處理,拒收退回、取消交易,不發生納稅義務。

4、退貨換貨、退貨退款

第十二種情形,受理已成交後的換貨。其交易流程為“已成交後退回貨品→換貨發貨”,成交後要求換貨收到退貨時,應做相應的會計處理,沖減收入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等,在換貨發貨、按原退貨金額確認換貨收入,納稅義務發生。

第十三種情形,受理已成交後的退貨並退款。其交易流程為“已成交後退回貨品→退款”,成交後收到退回貨品時,應做相應的會計處理,沖減收入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等,不發生納稅義務。

電子商務進出口根據《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從2014年8月1日起,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經海關認可並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應在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申報前,分別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在運載電子商務進境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電子商務出境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後、裝貨24小時前,按照已向海關發送的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實填制《貨物清單》,逐票辦理貨物通關手續。個人進出境物品,應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填制《物品清單》,逐票辦理物品通關手續。

電子商務企業在以《貨物清單》方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壹般進出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並提交相關許可證件;在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時,無需再次辦理相關征免稅手續及提交許可證件。

個人在以《物品清單》方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屬於進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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