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的。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停業/復業稅務登記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需要停業的,應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停業期限不得超過壹年;已辦理停業登記的納稅人,在恢復生產經營前,應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壹)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二)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三)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並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四)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復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擴展資料: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並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壹條 對於以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並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不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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