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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區別

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有5個不同如下:

壹、票面不同。

電子專票進壹步簡化發票票面樣式,采用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將“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次名稱簡化為“項目名稱”,取消了原“銷售方:(章)”欄次。

二、領取方式不同。

電子專用發票領取更加簡單,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郵箱等方式交付電子專票,紙質專用發票處理去稅務大廳領取,再就是郵寄到家。電子專票存儲方式更加方便,與紙質專票相比,納稅人還可以從稅務部門提供的免費渠道重新下載電子專票,防範發票丟失和損毀風險。

三、丟失方式處理不同。

電子專用發票丟失:受票方如丟失或損毀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可以根據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開具金額(不含稅)等信息,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通過後,下載電子專票。如不掌握相關信息,也可以向開票方重新索取原電子專票。

四、在發票章上有不同。

紙質專用發票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電子專用發票無需加蓋發票專用章。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電子專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電子專票無需加蓋發票專用章。

五、開具錯誤後,處理方式不同。

紙質專用發票可以選擇作廢,作廢條件:開票方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符合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形:(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2)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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