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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屬於稅務行政處罰

法律主觀:

稅務行政處罰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 未構成犯罪 ,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壹定制裁的措施。行政處罰是壹種行政機關主動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名譽或其他權益限制或剝奪,或者科以新的義務,體現了強烈的制裁性質,因此國家專門制定了《 行政處罰法 》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那麽我國現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都有哪些,稅務行政處罰管理現狀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有七種:警告、(二)罰款、(三)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四) 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 吊銷許可證 、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 實施行政處罰 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規定的處罰種類。考慮到其他法律法規具體調整的需要,因此《行政處罰法》在規範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時在第八條特別作了壹條附加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實際上是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上開了壹個口子,按此規定在《行政處罰法》頒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規規定的 行政處罰種類 還可以繼續適用,而且以後出臺的法律、法規還可以補充行政處罰的種類。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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