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額發票有效期是幾年嗎
定額發票除非稅務局明確規定某個版的有效期,否則是壹直有效的。定額發票側面的年份是印制或發行年份,並不是有效年份。壹個版本的定額發票即將停止使用的時候,稅務局會發相關通知的。
二、定額發票是什麽
定額發票是經營單位憑借稅務登記證去向稅務部門去購買的,並在規定時間內要去交納稅金的。交納稅金的時候要把原始的發票留底交還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就是按開出了多少的發票來收取稅金,如果定額發票丟失的話,應及時通知稅務部門,逾期的話就要按當時所購買的數量來交納稅金了。
發票領購是什麽意思?
發票領購是指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取得稅務登記證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需要使用發票的,應向其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發票並辦理相關購票手續。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等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發放發票領購簿。對於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憑借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等文件,直接向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臨時到本市以外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納稅人,需要領購發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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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統壹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統壹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