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發票的類型
定額發票屬於普通發票,開票金額有著明確的規定,壹般分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等11種,並且不可以抵扣稅款。定額發票使用時要整本啟用,不得拆本分散使用發票;也不得轉借、轉讓、代理開具發票;用票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遇到發票被盜、發票丟失,損(撕)毀發票情況,要查明原因並向主管國稅機關書面報告,申請掛失作廢並接受處理。
定額發票的領購
1、需要進行定額發票領購的企業,需要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購買,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稅金。企業需要把原始發票留底交還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會根據企業開出發票的數量進行稅金收取。定額發票適用於達不到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例如年應稅銷售額商業50萬元以下,或者工業3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定額發票適用範圍限於小規模企業,壹般納稅人是不需要的。
2、對於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憑借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等文件,直接向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臨時到本市以外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3、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納稅人,需要領購發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