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壹定經營場所、壹定經營期限、壹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收入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並以此作為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適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程序
(1)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應在稅務登記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所申請申報,填寫《定期定額戶稅收定額自行申報表》。
對未按規定期限自行申報的定額戶,主管稅務所可不辦理自行申報手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核定其定額。
(2)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所應在受理申報後10個工作日內,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以下壹種或多種方式通過實地調查核定定額:
1,按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消耗。為批準而計算或計算;
2、按照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的方法;
3、根據庫存計算或核定計算;
4、根據發票及相關文件核定;
5、根據銀行的經營賬戶進行資金交易;
6、按同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相同規模、相同區域的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
7、按員工人數核定;
8、按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審批。
(3)名額公示。主管稅務所應將核定定額的初審結果以公告形式在辦稅服務廳公示,也可通過街道、鄉鎮、集貿市場或稅務網站等形式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公示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定期戶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經營地址、行業類別、主管稅務所初步核定的定額、應納稅額、核定日期、定額執行期限、稅收管理員和稅務機關電話等。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4)上級批準。主管稅務所根據公眾意見結果維持或調整定額,並填寫《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匯總)審批表》,將核定情況報稅務局審批。
(五)下達配額。主管稅務所經稅務局審核後,填寫《核定定額通知書》,交定期定額戶執行。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核定定額通知書前繳納稅款。
(六)公布名額。主管稅務所將在原公示範圍內公布最終定額和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