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征收方式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確實沒有設置賬簿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並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帳簿或者暫緩設置帳簿。
稅務機關負責定額的核定。按照稅收征管範圍的劃分,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定期戶的應納稅經營額由國家稅務局核定;繳納營業稅的定期戶的應納稅所得額、收入額或征收率由地方稅務局核定。
定期定額征收與核定征收的區別;
1,批準的範圍不壹樣。
(1)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範圍為生產經營規模較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此外,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定額管理比照執行。
(二)應設定核定征收範圍而未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查賬的。其中有個體工商戶、小型企業、企事業單位。
2.批準時間等前提條件不同。
(1)定期定額核定是壹種預核定,壹種預推定,是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稅收事實的推定,而不是對已經發生的稅收事實的推定。也可以說是預先確定了壹個繳納標準,相關納稅人必須根據實際經營情況按照這個標準進行申報。
(2)核定征收,是指納稅人違反申報義務,或其他記賬、保管憑證等協助義務時,稅務機關進行的稅務核定,按規定以申報後的申報為依據。它是對已經發生的稅收事實的推定,以確認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稅收沒有確認作用。
3.驗證程序是不同的。
(1)定期配額采集和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報、配額核定、配額公示、上級審批、配額下達、配額公告六個必要環節。
(2)驗證和收集的程序相對簡單。壹般需要經過幾個環節,自我申報、核定額度、上級審批、發放額度。沒有固定配額的核查和收集程序很復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