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額戶系統會自動申報。
定期定額指稅務機關對帳證不全或無正規帳證記錄的納稅人,采用自行申報,民主評議,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壹種稅收征收方法。這種方法適用於生產經營不固定、財務帳冊不健全、營業額和所得額難以準確計算的小型商業戶和個體戶。定期定額征收方法,壹般在每期納稅開始前,根據納稅人上期稅款和營業趨勢,經民主評議後由稅務機關核定。
定期定額通常壹季壹定,分月征收。經核定後的季度稅額,壹般不予變動,每月的應納稅額,必須按期繳納。如納稅人營業情況確實發生較大變化,可以向原核定稅務機關申請適當調整納稅定額。
定期定額戶申報註意事項
定期定額戶出現不適用簡易申報、因未簽署三方協議不能簡易申報、簡易申報失敗後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未達起征點雙定戶達到起征點後申報、超定額申報等情形時,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的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後,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對實行簡並征期的定期定額戶,其按照定額所應繳納的稅款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不加收滯納金。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壹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