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所辦理申報,並自行填報《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納稅定額表》。
對未按照規定期限自行申報的定期定額戶,主管稅務所可以不經過自行申報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額。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所應在受理申報後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通過實地調查,采用下列壹種或兩種以上方法核定定額: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5、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6、按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7、按照從業人員人數核定;
8、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所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在辦稅服務廳以公告形式進行公示,還可以在街道、鄉鎮、集貿市場或通過稅務網站等形式公布,接受公眾的監督。
公示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定期定額戶姓名、稅務登記證號,經營地址、行業類別、主管稅務所初步核定的定額、應納稅額、核定日期、定額執行期、稅收管理員、稅務機關監督電話等。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所根據公示意見結果維持或調整定額,並填報《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匯總)審批表》,將核定情況報稅務分局審核批準。
(五)下達定額。稅務分局審核批準後,主管稅務所填寫《核定定額通知書》,並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在未接到稅務機關送達的《核定定額通知書》前,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所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範圍內進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