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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稅務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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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為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

稅務是稅收事務工作的簡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稅務是泛指以國家政治權力為依據的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全過程中的各項工作,包括稅收方針政策的研究、制定、宣傳、貫徹、執行工作;稅收法律制度的建立、調整、修訂、改革、完善、宣傳、解釋、咨詢、執行工作;狹義稅務壹般是指稅收的征收與管理工作。

稅務的範疇包括:

1、稅法的概念。它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核心內容就是稅收利益的分配。

2、稅收的本質。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或公***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分配的形式。稅收是滿足社會公***需要的分配形式;稅收具有非直接償還性(無償性)、強制義務性(強制性)、法定規範性(固定性)。

3、稅收的產生。稅收是伴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物質前提是社會有剩余產品,社會前提是有經濟化的公***需要,經濟前提是有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上層條件是有強制性的公***權力。中國的稅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時代魯宣公實行“初稅畝”從而確立土地私有制時才出現的。

4、稅收的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之壹,具有調節收入分配、促進資源配置、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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