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市場經濟主體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壹種特殊的類型,在外債承諾上也有壹些特點。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單壹自然人,即出資人。
2.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企業資產的所有權、支配權、管理權和收益權由投資者自己管理,自己決定。
3.雖然投資者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公司財產相對獨立於投資者的個人財產。
4.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單壹個人,壹般資金來源有限。壹旦經營不善,很容易資金鏈斷裂,難以還債。同時,由於個人獨資企業高度統壹的管理模式,很容易出現企業財產和個人投資者大鍋飯的情況。
5.《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賦予投資者轉讓企業財產的權利。如果在轉讓前後沒有及時理清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很可能會產生相關的經濟糾紛。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關的債務主要有三種。
1.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企業名義發生的債務
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出資人應當以其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因此,企業欠外債時,債權人的追償方式是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清償債務,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出資人承擔連帶責任。
2 .企業轉讓後,原投資者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以企業名義發生的債務。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判決結論不壹。
3.投資者以個人名義為經營企業所發生的債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出資人所有。因此,對於投資人的個人債務,應當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責任,當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自有財產。
如何規避風險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設立和解散程序簡單、管理靈活等優勢,因而成為許多初創企業選擇的經營形式;但同時也往往存在企業規模有限、運營缺乏可靠性等缺點。因此,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在充分了解企業靈活性的同時,要對企業的風險點給予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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